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,承诺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,承诺书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,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。在写之前,可以先参考范文,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承诺书7篇,欢迎阅读,希望大家能够喜欢。
致:有限公司
鉴于:贵公司于年月(项目负责人)签订《项目目标承包协议书》;我公司经慎重考虑,决定为 (项目负责人)提供连带担保;并遵守如下担保承诺:
一、担保范围及期限
1、衍生的全部合同(含建设工程合同、劳务合同、购销合同、租赁合同等)的全过程,均由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;
2、同责任、经济损失(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、罚金、利息、侵权责任、债权债务、行政处罚、差旅费、诉讼费、仲裁费、律师代理费等)均由由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;
3、担保期限为主合同及衍生合同履行期满后二年内。
二、特别约定:
1、无需取得我公司同意,均系我公司担保范围;
2、我公司对收取及支付的安全,负有直接赔偿责任;
3、贵公司可根据情况,追究者由我公司直接进行赔偿;
4、因本担保书及担保内容产生的诉讼,均由贵公司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担保人:公司(签字或盖章)
法定代表人:
(此页无正文)
月日
附件:
1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;
2、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;
3、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担保的决议。
地税机关:
按照全市统一部署,现就我单位自查自报的纳税有关情况向地税机关作如下承诺:
一、自查上报的数据、资料真实准确,无虚报、瞒报和不报的问题。
注:"三金两费"水利建设基金、价格调节基金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、工会经费
二、如不兑现承诺,承担一切法律责任。
承诺企业(公章):
法人代表/负责人(签字):
年 月 日
注:本《承诺书》一式一份,请填写有关事项后,双面打印,经法人代表(负责人)签字,加盖企业公章后,连同《自查自报表》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。
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!
在全民构建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时期,作为天津市的一个物业企业既承担着依法经营、服务业主的光荣使命,更肩负着遵守市场规范、构建和谐物业的历史重任。为此,我公司郑重承诺:
一、认真贯彻落实《物权法》、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和《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牢固树立物业管理法制观念,坚持依法规范服务行为,遵纪守法。
二、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,自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,坚决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,杜绝恶意竞争,努力维护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。
三、自觉增强合同意识,做到诚实信用、服务规范,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、标准实施物业管理,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。不随意提高物业收费标准,不随意增加收费项目。
四、各类管理服务人员尽职尽责,热情主动,服务及时,便民利民,尊重、关爱、善待业主。
五、企业撤出项目时,按照规定做好交接工作,做到交接及时、资料完整、态度和善。
六、自觉接受业主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,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、业主大会履行职责。
企业名称(盖章):_________
企业负责人签字:___________
日期:____年____月___日
为确保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,遵纪守法经营,文明诚信服务,为消费者提供安全、合格、有效的药品,现我单位向社会作如下承诺:
1、认真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,严格依照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的要求,依法开展经营活动。
2、自觉执行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,不开架销售处方药,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生处方,经执业药师审核后,方可调配销售,并按规定留存处方。
3、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,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限量销售,并按规定要求做好相关销售记录。不违规超范围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,不经营虚假广告宣传的产品。
4、坚守职业道德,诚信文明服务,主动承担社会责任,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,不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,做到“以诚实守信为荣,以见利忘义为耻”。
5、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,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。
如未履行以上承诺,弄虚作假,经营假劣药品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,由本单位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,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。
承诺单位(公章):
我郑重承诺,将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进行贯彻落实。
一、 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,落实企业职业卫生主体
责任,做好本队各项职业卫生工作。
二、 如实填报有毒物品使用单位职业危害因素表,对其内
容的真实性负责,如内容发生变化,及时变更。
三、 切实做好本队职工培训和职业卫生告知工作。对接触
职业危害因素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,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。
四、 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转正常。做好作业
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,保证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。认真做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,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。
承诺人:
年 月 日
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,为进一步明确落实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,有效控制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,杜绝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,保障职工的职业安全健康,特此郑重承诺:
1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,全面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,切实履行企业相应的法律义务,确保完成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告知书》明确的八项义务工作。
2、全面、准确、如实申报职业危害项目,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如所申报内容发生变化,将及时变更申报。正确辨识生产过程中存在(产生)的职业危害因素,充分掌握物质的危险、危害特性,有效落实相关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要求。
3、保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。定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,保证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(强度)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要求。
4、切实做好本单位与接触有毒有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,并书面如实告知职工作业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,防护措施和待遇等,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专项培训,经企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。
5、按规定每年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,进行上岗前、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,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,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。严格落实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。
6、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,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、检修和保养,确保正常使用;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;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;逐步淘汰落后,采用先进技术、工艺、材料、设备,改善作业场所环境职业卫生状况,有效控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。
7、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和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。如有违反,造成不良后果的,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。
8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,接受并配合对我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。
(单位盖章)
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:
年 月 日
[案情简述]
付某是去年由外地到上海找工作的大学生,经历过艰苦的求职后,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,付某碰到了一个问题:劳动合同附带有承诺书,内容如下:
本人被××公司招聘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后,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,本人表示理解并自愿放弃权利,不作异议。
承诺人:×××
××年×月×日
付某怕自己的'正当权益收到侵害,就问公司,如果不签行不行?公司方面回答说,不行。付某为了迫在眉睫的毕业、求职衔接,就签下了这个为日后带来麻烦的承诺书。在实际工作当中,付某碰到了如下的情况:
1、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的条款规定:甲方实行每日8小时,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制。特殊情况,甲方有权变动乙方的休息日。
实际的日工作时间是一周六天制,每天8小时。6*8=48小时。
2、劳动合同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:甲方按期为乙方向国家指定的机构缴付养老保险金、失业保险金、住房公积金以及参加其他有关社会保险。
但在实际操作中,公司对于合同中提到的社会保险一项都没有缴付。
[法理评析]
付某签下的承诺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,但这个承诺书不能随便增加劳动者的权利,减少用人单位的义务,而使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,只能说在违反了劳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的承诺书是无效的。
《劳动法》和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》都有规定:“下列劳动合同无效:
1、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;
2、采取欺诈、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。无效的劳动合同,从订立的时候起,就没有法律约束力。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,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,其余部分仍然有效。”这里的“欺诈”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,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,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;“威胁”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、荣誉、名誉、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,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。
从付某的情况看,付某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,如果付某不签承诺书,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,而找工作的艰辛使得付某违心签下了承诺书。付某问单位不签行不行,单位说不行,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。
除了违背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,付某的单位还违反了《劳动法》关于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的规定。《劳动法》第36条规定:“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。”付某的单位实行每周工作48小时的工作时间,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。但也有例外,《劳动法》第39条规定:“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八条规定的,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,可以实行其他工作休息本法。”付某的单位是一家广告公司,不存在特殊生产特点,所以不在这个例外当
中。
至于社会保险,是《劳动法》明文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,早已成为社会企业默认的行为准则,如果还在这上面做手脚,不仅是对员工个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害,对整个社会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,而根据《劳动法》第100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;逾期不缴的,可以加收滞纳金。”上海市出台了很多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规定,并都设了相应的处罚数目。所以付某的单位不缴付社会保险费是违反法律、法规的行为。
总结以上分析可以看出,付某和单位签订的承诺书属于无效合同条款,但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,而且由无效条款给劳动者带来的损害,由用人单位承担。《劳动法》第97条规定:“用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,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》第54条规定:“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,给对方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”